本报讯(记者李子俊)昨天,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将于7月20日起实施的《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家用小轿车在核心区民营停车场停上一小时,最贵不得超过12元。
即将实施的办法,由市物价、公安、城管和交通部门联合出台,对《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最大的变化是扩大了市场调节价范围。为了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缓解停车矛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以及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仍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毛国华说,目前我市共有2400个机械停车位实施市场调节价。新规实施后,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队伍”中,又加进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位,一共达到9万多个。“届时我市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停车位,将占到全市停车位的四成多”。
根据办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设施(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备案的收费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区域不高于上一区域同类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核心区域不高于同区域道路支路收费标准。
“以我市核心区民营停车场为例,现在小型车收费是白天2元/15分钟,前15分钟免费,算下来首小时6元,第二个小时8元,也就是停车2小时收费14元。而新政实施后,最高不超过同区域支路收费标准,也就是说不超过3元/15分钟,前15分钟免费,算下来,首小时最多收9元,第二个小时最多收12元,停2小时最多收费21元。当然,也可以向下浮动。”毛国华说。
办法还适度调整了小区停车收费政策。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的停放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范围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普通住宅的停放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定是否停放、是否收取停放费,停放费标准应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定。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汽车停放费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通过合同约定。
举例来说,办法中规定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露天车位汽车停放费为100—180元/月。“以某小区为例,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露天车位汽车停放费每月可以收100—180元;业主大会成立之后,则由业委会和物业协商决定,可高可低。”毛国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