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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租赁新政正式落地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9-30 08:08:00

  中国江苏网9月30日讯 昨天下午,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京住房租赁细则正式落地!

  根据《通知》,南京未来将通过政府划拨建设、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闲置住房出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模式,建设或筹集租赁性住房不低于50万平方米,2017年民营和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不少于4家,到2020年底不少于10家。爱南京·南京晨报记者 刘娟

  国企、民企、中介都将加入租赁行业大军 政府打造租房交易平台

  根据租赁新政,未来的租赁主体不再只是个人和房地产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介机构都将加入租赁行业大军。新政要求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参与试点国有企业不少于2家,2017年国有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不少于14家;民营和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不少于4家,到2020年底不少于10家;2017年房地产经纪机构试点不少于2家,到2020年底10家左右。成立住房租赁管理联盟,发挥行业自我管理作用。

  面对网上真假难辨的租赁信息,市政府将基于全市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办理平台、“我的南京”APP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构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并实现信息采集、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上签约、备案登记、信用评价、租房备案证明、补贴发放的一站式服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2017年内在栖霞区和仙林街道全面应用与试点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和社区治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与动态联动。

  同时,为了方便市民更好地掌握租赁市场动态,还将实现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租赁行为的动态信用评价和租赁市场的动态监测和分析。

  保障房、办公房、闲置住房都能出租 拒绝群租房

  新政对提供租赁服务的企业税费都有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为了拓宽租赁住房的筹集渠道,新政列举了几种方法:

  划拨新增。出让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部分新增住宅用地出让时,将配建5%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纳入出让合同条款,建成后与出让用地竞价达到最高限价后竞建的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一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

  开发商自持房出租。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就业密集区域周边或者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区域,选取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出让时土地用途直接明确为“租赁住房用地”,所建住房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用于长期租赁,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低效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对采取自主改造开发方式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企业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在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酒店式公寓,由企业自持用于租赁,不得分割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试点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符合要求,经过评估,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要求以幢或单元为基本单位,改为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

  另外,集体土地、闲置住房符合要求的都可以进行租赁试点。但是新政明确规定拒绝群租房,闲置住房改造不得破坏消防设施,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和车库等非居住空间改造出租、供人员居住。原则上,出租房间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居住成年人数不得超过2人。

  逐步实现租售同权 市长任租赁工作组组长

  对于租赁市场的管理,新政要求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分类管理制度,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租赁纠纷仲裁机制,制定租赁行为准则,通过12348热线等方式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普通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对于“租售同权”,新政明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承租人权利清单,逐步实现购租同权,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科技申报、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要求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南京市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符合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由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随迁子女在居住区内享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享受医疗卫生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

  另外,南京市非常重视租赁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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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