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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军工老知青老职工社保待遇上调

来源:南京日报   2017-09-07 08:41:00

  南京日报讯(记者 许琴)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上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上世纪60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上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540元调整至每月59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少于59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59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590元。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75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80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50元,所需费用也按原渠道列支。

  “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也有调整。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上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70元调整至1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340元调整至145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至1630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上世纪60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至113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至980元。

  享受保养金的人员的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至1130元。2017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上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上世纪60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的标准乘以10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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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