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雨污分流
南京日报讯(记者 许琴)5日,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南京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并征询公众意见。上个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南京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提交进行初次审议。今年10月,将进行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
对于新建住宅的排污,《条例(草案)》提出,新建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应当至少在一处阳台(露台)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使用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阳台(露台)未依照前款规定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在改造或者整治时应当增设污水管道。
此外,我市正在施行的“河长制”在《条例(草案)》也有涉及,本市排水河道实行“河长制”管理,分级分段落实污染防治、防汛安全和长效管护工作职责。排水河道保护范围内,除排水设施和河道景观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构)筑物。排水河道流经单位内部的,流经所在单位应当配合河道维护单位做好维护工作。
市民可在南京人大网公告栏查阅《条例(草案)》,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9月18日前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电子信箱:fzwbg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