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打击盗窃犯罪 偷电动自行车找不到车主也能定罪
南京市将加大力度更有效打击盗窃犯罪
偷电动自行车找不到车主也能定罪
中国江苏网7月25日讯 日前,南京晨报记者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打击盗窃犯罪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盗窃犯罪,市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围绕入户盗窃、盗窃电动车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多次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像是盗窃电动车案件中无法查实被害人身份的,凭借相关证据依然可以认定该笔盗窃犯罪事实。
案例 三个多月两贼疯狂偷车27辆
日前,六合区法院将巡回法庭开进了大厂街道的新华四村社区,审判了两起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
今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徐某烨先后3次在六合区大厂街道采用投锁的方式,盗窃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455元的电动自行车,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向被害人退赔。
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费某成在六合区大厂街道盗窃作案5次,窃得电动自行车2辆、电动自行车电瓶3组及西瓜两个,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向被害人退赔。
不过,相比江宁法院之前审判的一起电动自行车盗窃案,上面两起真是小巫见大巫。2015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邓某强、于某习先后20次至雨花台区、江宁区盗窃电动自行车27辆,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822元。最终,于某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邓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六合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吴世平表示,盗窃电动车案件高发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电动车的防盗性能差,自制工具即能迅速开锁或者搭线启动,简单易盗;二、防范措施不到位,部分停车场所无人看护、管理,监控设备不完备;三、部分群众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忘记上锁、随意停放等现象普遍;四、销赃途径多,电动车的市场需求大,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存在购买“黑车”“赃车”的现象;五、对盗窃电动车案件调查取证难,审查力度不大,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打击犯罪。
现象 盗窃案件近年来逐年上升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盗窃案件6437件,占全市法院刑事案件的27%,一方面发案数量大,在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另一方面还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016年,全市法院共判处盗窃犯罪行为人2429人,其中绝大多数是男性,多为20-40岁青壮年人。在2429人中,外来人员共1738人,占总人数的71.55%。大多数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大多无固定职业,盗窃累犯、再犯的比例极高。
从地域分布来看,发案数量最多的是秦淮区、六合区、浦口区,分别占13.66%、12.91%、11.36%,高淳区、雨花台区、建邺区发案数量相对较少,分别只占7.12%、4.61%、4.15%。
从发案季节来看,春夏两季发案数量较多,秋冬两季发案数量相对较少,其中3、4月,7、8月为盗窃高发月份。从发案时间来看,夜晚发案数量远远大于白天,其中,晚上七八点钟,凌晨两三点钟发案频率最高。
小偷们最爱偷的是钱包和手机,盗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占17.04%。
措施 从快审判打击逃避劳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刘天虹表示,一方面,由于盗窃案件常见多发,案值普遍不大,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往往不易引起大家的关注;但另一方面,盗窃案件又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刘天虹称,为了打击盗窃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快审判。盗窃案件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对犯罪行为人判处刑期一般较短,一些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入狱劳动改造,通过上诉等方式拖延审理期限,以达到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全市两级法院充分运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有条件的集中开庭、集中当庭宣判,同时加快一、二审案件流转速度,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使犯罪行为人尽快接受刑罚处罚,尽快接受劳动改造。昨天上午,六合区法院将两起盗窃案集中开庭,并当庭作出了宣判。
围绕入户盗窃、盗窃电动车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南京市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进行多次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入户盗窃行为拒不供述盗窃行为,但在户内现场提取到本人DNA、指纹、足迹等痕迹物证且无合理辩解,同时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认定构成入户盗窃。对认定入户盗窃证据不充分,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非法侵入住宅的,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电动车案件中无法查实被害人身份,但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行为人作案过程的、从行为人处起获车辆因人为原因造成钢印磨损等无法核实被害人等情形,依法认定该笔盗窃犯罪事实。
去年,杜某山盗窃电动自行车一案中,杜某山不服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其盗窃了周某秀的电动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秀无购车发票,对该车价值无法鉴定,故该车价值不计入盗窃数额,但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杜某山盗窃周某秀电动车的事实,从而维持了原判。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林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