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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不得转让出租

来源:南京日报   2017-04-28 08:58:00

  南京日报讯(记者 肖姗)危房不得转让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昨天,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此作出规定。

  在条例一审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拖延履行危房治理的行为,不仅给执法带来困难,还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草案修改稿规定,“对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向相关部门送交限制办理房屋转让、出租以及工商登记等手续的文书”。

  为了预防幕墙坠落伤人,草案修改稿增设专章,对建筑幕墙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建筑幕墙工程保修期不低于3年。建筑幕墙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依法承担保修责任;超过保修期的,所有权人承担安全维护责任。

  地下设施、管线、桩基和深基坑等施工,都可能对周围房屋安全造成影响。为了保障周围房屋使用安全,草案修改稿新增一项禁止性行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紧邻或者穿越房屋基础的深基坑、地下工程等施工的”。除此之外,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的;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危及房屋安全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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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