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楼盘发生定金退还纠纷
和昌湾景楼盘。
中国江苏网4月17日讯 在南京做生意的郭先生这段时间愁眉不展。他反映说,经朋友推荐去南京一家楼盘看房时头脑一热,在售楼处销售人员为其代签认购协议后,当即就交了10万元定金,定了一间价值300多万元的商铺。然而,等他冷静下来发现,当初这名销售人员为何要帮他代签认购协议,感到其中有蹊跷后悔了,想要回定金与开发商引起纠纷。
事发
楼盘看房交纳10万元定金
与郭先生引发定金纠纷的楼盘,位于南京板桥新城的和昌湾景楼盘,开发商为南京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郭先生告诉晨报记者,4月9号上午,他正在忙生意,忽然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让他赶紧到位于南京板桥新城的一家楼盘去看房,并说他已经在这里定下了一套商铺,非常合算。半信半疑之下,郭先生立即驱车赶到了这家楼盘的售楼处。
“销售人员跟我说,这个房子合算,你可以买,有升值空间,说卖得很快,又打折,打九一折,说过期九一折就买不到了,然后让我交定金。”郭先生说,他当时还有些犹豫,他的那位朋友也劝他,说将来他们的商铺连在一起,可以打通了一起做生意,郭先生开始动心了,此时楼盘销售人员拿出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在填写认购的房号及价格等相关内容后,直接代替郭先生和他的妻子签了字。签完字后,让郭先生交纳10万元定金。由于当时只是去看房,身上没有带钱,他的朋友很热情,拿出银行卡,替他刷了10万元。
客户
冷静下来感到有蹊跷后悔了
郭先生介绍说,“我在交了10万元定金以后,楼盘销售人员又拿一个《承诺书》让我签,要承诺在八日之内交首付金,如果八日之内不交上百万元首付金,属于违约,10万元定金就没收了。”
签完《承诺书》过了两天后,冷静下来的郭先生越来越觉得,自己被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忽悠了,楼盘销售人员为什么急着帮他代签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之后又要他签《承诺书》,他感到其中有蹊跷,如果反悔,10万元定金将打水漂,这让他十分着急。
调查
销售人员承认代签认购协议
那么,这家楼盘销售人员是否帮郭先生代签了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以及销售人员为何让郭先生必须在八天之内交纳一百多万元的首付款呢?
在售楼处,晨报记者见到了和昌湾景楼盘的这位销售人员。记者在认购协议上看到,郭先生定下的这间商铺面积为91.5平方米,打折后的总价为315万多元,双方还约定于今年5月31日前签订预售合同。然而,这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甲方只盖有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章,其他什么都没有。乙方栏写有郭先生和其妻子刘女士的名字。
和昌湾景楼盘的这位销售人员介绍说:“郭先生那天来买的时候交了10万元定金,就定下来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上面写的是5月31日之前交首付,之所以又改到4月17日,是因为他觉得能在4月17日交掉。”
这位销售人员承认,当时确实是她在认购协议上代签了郭先生和他妻子的名字。她表示,当时双方约定在4月17日之前交纳首付款可以获得九一折优惠,如果超过这一时间,优惠幅度没有这么大,为了保障公司能及时收到房款,所以要求郭先生签了承诺书。
售楼处
销售行为是合法的
郭先生没有在认购协议上签名的情况下,接着交了10万元定金,这样的认购是否合法呢?在晨报记者联系下,板桥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来到了现场。
该局李局长表示:“如果不是郭先生签的认购协议,肯定是无效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定金和它究竟有怎样的关联性,还要好好研究调查一下它的条款。”
和昌湾景售楼处的负责人认为,他们推出的所有房源都有预售许可证,销售行为是合法的。虽然那份认购协议是销售人员代郭先生夫妇签的字,但随后郭先生交付了10万元定金,就是对认购协议的认同,“付钱的时候,最后那个定金是郭先生签的字。”可郭先生又说,定金的收据上仅仅是他代妻子签的名字,自己没有签名。
律师
代签如没征得本人同意是无效的
对郭先生没有在认购协议上签字,但却交了商铺的定金,法律界人士是怎么看的呢?
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余芬认为,售楼人员代郭先生签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如果没有征得他本人同意,肯定是无效的。但后来当事人交了10万元的定金,法律上就默认为,他的购房是有意向的,如果他要反悔,他自己就有举证的责任,比如说当时不是出于他的本意交的定金,或者当时是为了帮衬别人或者其他的意愿。
郭先生在定金的收据上签的是他妻子的名字,而他妻子当时并没有在场,这样的定金是否合法有效呢?
邹余芬律师表示,在法律上,夫或者妻是有表见代理权的,一方对外处理事务的时候,一方可以代表整个家庭,并不是双方签字才确认。
最终,在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和记者的建议下,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通过司法途径。对此,晨报将继续关注。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卢斌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