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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发布告知书:降低电费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2020-03-30 09:45:00  来源: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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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网】(记者 周莹 通讯员 张兰兰) 近日,笔者从市发改委获悉,市发改委发布《连云港市转供电收费政策告知书》,明确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将疫情期间电网企业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据了解,所谓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主要包括产业园区(如市开发区等)、商业综合体(如苏宁广场、吾悦广场等)、物业(广大住宅楼周边的商户用电)、写字楼(大型综合公共写字楼)等。他们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即园区企业、商家等)供电、收取电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文件规定,我市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收费方式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各类转供电主体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制定转供电电费水平。结合疫情期间电价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自2月1日至6月30日,按应收转供电电费水平的95%结算,将电网企业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如对转供电收费政策存在疑问,可至所在地发改部门或供电公司(95598)进行咨询;如发现转供电主体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12315)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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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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