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今年我市高温津贴从6月开始发放,发放时间为4个月,即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每年夏季,高温津贴都是不少劳动者关心的话题。根据相关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原则上按月计发。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高温津贴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采访中,一些劳动者存在这样的看法。对此,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是依法支付给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工资,是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额外消耗的补偿,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此外,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采访中笔者也了解到,根据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负责人提醒,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记者 肖婷婷 通讯员 赵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