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8日连云港讯(通讯员 傅常州)公务用车改革后,灌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发现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投保活动中存在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该局采取了四条监管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灌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改革后出现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投保单位对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和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简单地认为招标就是降低投保成本和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忽视了对保险产品、服务水准、保险人综合实力等关键因素的考虑。几乎所有的招标行为都是围绕价格和手续费做文章,向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盲目压价,提出一些苛刻的附加条件,忽视了保险在风险转移中的意义和作用,忽视了对保险人承担风险能力的正确评价,忽视了保险消费的基本准则,造成招标行为的变异和单调。
二是保险业务人员业务操作不规范。保险机构业务或代理人员相对于投保人来说具有风险,存在垄断保险资源,以高额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作为取舍保险公司惟一条件的问题,以至于保险投保过程变成了保险人和中间人就保险价格谈判的“拉锯战”。这些业务人员、代理人凭借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社会关系,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开展非法的保险中介活动,以谋取高额的收入。
三是存在车辆不缴保费问题。部分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对一些用于市政、环卫等业务车辆不注册上牌,不购买车辆保险,违规运作,这些车辆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由于没有投保,所有财产损失,经济责任赔偿往往都由政府买单,增加了公车运行的安全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灌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采取了四条监管措施。一是重申相关规定。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参加公务用车保险招投标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承诺给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二是公车保险统一执行政府采购招标制度。督促各公车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制度,对所有公车应保尽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正在运行的公务用车购买车险;对未按政府采购招标规定,自行投保或拒保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实施重点关注。对参加政府公务用车保险公开招标的保险机构,加强监管力度,通过公证部门对他们开展服务信誉调查,对出现违规的保险机构,禁止参加政府公车保险招投标活动。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规定费率执行不严格,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灌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协同县纪检监察部门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