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25日讯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近日,连云港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转发了省相关部门《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步调整了高温津贴标准。
高温津贴标准
调整为每月300元
从2018年6月1日起,我市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按照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依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市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高温津贴发放的误区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人士表示,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应防止出现一些误区。首先,认为可以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比如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冰糖、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按照规定,企业应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等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目前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声称其工资待遇已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