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10日讯 拥有独特滩涂和湿地环境的徐圩新区,一直是过境迁徙鸟类优良的栖息地。但从今年1月起,当地居民却不时地发现大型死亡鸟类,他们怀疑有人撒药杀鸟。
接到报警的市公安局徐圩新区分局民警悄然开始了走访蹲守工作,他们“摸瓜”的“藤”就是散落在湿地上的颗粒状农药———“呋喃丹”。
半个月后,一个姓时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谁把农药“呋喃丹”带进湿地?
徐圩新区港前大道沿线附近人烟稀少,以前晒盐的区域如今布满水草、浅沟和水塘,逐渐成了适合鸟类栖息的天然湿地。每年1月,大量迁徙过境的野生鸟类都会在此栖息,可今年1月,居民们却在湿地上发现了一些死鸟。
“这些鸟体型都很大,看上去像是被人毒死的!”居民们立即向市公安局徐圩新区分局报案,警方随即展开了调查。
“根据居民反映的情况,我在港前大道沿线区域开始实地勘查,在一些枯草根部发现了无色无味的颗粒状粉末,经过检测确定为农药‘呋喃丹’,这让我们觉得很奇怪。”徐圩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陈俊翰说,“附近少人居住,也没有菜园和庄稼地,那这些农药是怎么来的?又是做什么用的呢?”
夜晚的湿地
来了个黑衣“访客”
经过走访调查,民警终于弄清了缘由。
“这些在湿地附近栖息的野鸟会将嘴伸进水草根部,吃藏在下面的种子,嫌疑人把‘呋喃丹’撒在草根部,野鸟觅食时就会摄入农药,一般来说,一两个小时后就会死亡。这种行为是很恶劣的,因为很多被毒死的鸟类都是国家保护动物。”陈俊翰说。
民警立即展开大范围的走访调查,有人反映,常看到一个黑衣人出现在撒有农药的区域,但由于此处是滩涂湿地,属于监控盲区,破案一度陷入了僵局。
“破案需要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从嫌疑人买药、撒药、捕杀到储存等重点环节和作案工具等,我们都需要取证。所以我们一方面组织警力现场蹲守,一方面尽力梳理附近区域监控并走访农药农资店,寻找黑衣人留下的蛛丝马迹。”陈俊翰说。
半个月后,48岁的时某进入了警方视线。他承包过鱼塘,有人反映他曾在深夜到湿地活动。民警随后在时某家附近勘查,发现他家门口有大量野生鸟类羽毛和一些捕鸟工具。
获得了确凿证据后,民警来到时某家实施抓捕,现场从地面、捕鸟笼和冰箱等处查获了大量的死亡野生动物。经林业部门现场清点,有大白鹭3只、苍鹭4只、罗纹鸭11只、绿头鸭4只、绿翅鸭3只,25只鸟均为“三有动物”。此外,警方还查获了一些其他动物及捕鸟用的网和农药。
据时某交代,得知捕杀野鸟出售可获利后,他就痴迷于研究各种野生鸟类,起初他用网捕,后来发展成撒药毒鸟,一般都是前一天夜里撒药,第二天凌晨去捡拾死鸟。
“有的是自己吃,有的则卖给了野味店。”时某说。
民警:非法狩猎20只以上即可立案
据陈俊翰介绍,“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涵盖市民常见的麻雀、蟾蜍、青蛙、野鸡等1700多种动物。按照法律规定,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即可立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则为重大案件。
陈俊翰提醒市民,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都属于违法行为。市民也不要食用路边野味店售卖的肉类食品,如遇不法分子非法猎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要及时向林业或公安部门举报。
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等待时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梁洪胜)
捕杀“三有动物”涉刑案例
●2013年,河南新密一名男子因猎捕麻雀300余只,涉非法狩猎罪,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浙江温州一民工两天抓获200多只麻雀,被温州市瓯海区巡逻民警抓获,涉嫌非法狩猎被刑事拘留。
●2016年8月,山东郓城六名妇女与一名男子用竹竿粘捕壁虎620只,准备售卖牟利。因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成武警方刑事拘留。
●2017年,湖南浏阳大围山镇村民鲁某,因在半个月内捕捉了4057只、总重达384.75千克的中华蟾蜍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