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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连云港市专项检查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8-03-29 16:30:00

  中国江苏网3月29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日前,连云港市物价局、市住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一价清”相关要求的通知》,明确要求新建商品房经营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一价清”制度,严禁费用转嫁、“捆绑搭售”商品或服务等行为。

  去年下半年,市物价局发文要求新建商品房的公示销售价格不应高于备案价格。但是最近,房企通过先抬高商品房公示价格再打折销售的行为时有发生,更有房企出现了捆绑销售地下车库(位)等行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此次市物价局联合市住房局下发《通知》,对于强化市场监管,净化房地产市场经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新建商品房经营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一房一价”,公示的销售均价和“一房一价”价格不得高于在价格部门备案的标准,且单套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公示的“一房一价”价格。如给予购房者销售折扣,必须以公示的“一房一价”价格为基础。

  同时,除房款外,商品房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居间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要认真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中介机构、电商等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其代理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此外,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以附赠不合规的花园、绿地、阁楼等进行虚假宣传和承诺;商品房经营者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不得擅自加注押金、保证金等强制性规定;新建商品房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均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任何费用。

  《通知》还严禁商品房经营者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同时,要求新建商品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不得只售不租,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并公示其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确保该《通知》的精神得到有效贯彻,我市各级价格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的商品房经营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规定处理。其中涉及违反商品房预(销)售等相关规定的,根据联合惩戒原则,移交各级住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王怀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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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