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放缺陷烟花被炸残一只眼 商家被判赔31余万元
中国江苏网3月20日讯 放烟花时燃烧了一半暂停,上前看看是熄了还是咋回事,这下坏了,火花又突然喷出炸伤燃放人一只眼。烟花销售者在一审被判赔30余万元后提起上诉,近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但销售者还有权向烟花生产厂家追偿。
去年10月,原告方某从被告江某处购买了188发的某品牌烟花,在燃放时,烟花在未燃放完的情况下停止燃放,方某上前查看原因时又突然炸出火花,致使方某右眼炸伤。经鉴定,方某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江某经销的烟花是从灌南某烟花爆竹批发站进的货,生产厂家是湖南浏阳某烟花有限公司。方某遂诉至灌云县法院,请求被告江某、灌南某烟花爆竹批发站、湖南浏阳某烟花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灌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烟花在未燃放完的情况下就停止燃放,说明烟花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方某选择由销售者江某和灌南某烟花爆竹批发站承担责任。灌云县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江某、灌南某烟花爆竹批发站赔偿原告方某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江某和灌南某烟花爆竹批发站均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本案中,作为生产厂家的湖南浏阳某烟花有限公司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经销商被告江某、灌南供销烟花爆竹批发站在赔偿方某后,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同时,原告方某未按照烟花包装箱上注明的操作事项进行操作,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史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