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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赣榆警方开出今年首例寄递行业罚单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王继宝 徐志   2017-10-11 06:06:00

  中国江苏网10月11日连云港讯(通讯员 王继宝 徐志)日前,连云港市赣榆公安分局塔山派出所在对塔山镇申通快递代理点检查时,发现该代理点视频监控保存不足30日,违反《江苏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据《江苏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代理点负责人处以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该起处罚是赣政发【2017】79号文件关于《区政府同意调整全区部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批复》实施以来,对寄递行业开出的首例罚单。

  据了解,《江苏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条款获悉,其中第十二条之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家、省有关规范,设置安全防范措施。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单位应当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员,根据安全防范需要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实体防护装置或者其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及其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视频监控应当能够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视频监控、入侵探测、紧急报警装置应当按照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联网,或者与单位监控室、值班室相联。

  此外,该《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时段,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的;(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置、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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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