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整治车险市场乱象 市民发现有违规销售可举报
中国江苏网8月18日讯 7月7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74号),启动车险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进一步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随后,江苏保监局召开全省车险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启动大会,出台五项举措重拳整治车险市场乱象。
连云港市保险行业协会迅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江苏保监局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部署,多举措并举整治车险市场乱象。组织全市21家财产险公司总经理签订《连云港市机动车辆保险合规经营倡议书》,要求各公司将《倡议书》内容传达到所属分支机构及每一位从业人员,切实把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和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设立县(区)车险合规经营监测小组,密切关注当地机构车险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收集当地车险违规经营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协会开展的自律检查工作。
在此,连云港市保险行业协会特别提醒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在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必须严格遵守22个“不得”,也请全市市民监督,一旦发现购买保险过程中有违规销售的,可拨打连云港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监督电话:85510778。
22个“不得”:
1、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盲目拼规模、抢份额。
2、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
3、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
4、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
5、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车辆使用费”等方式套取费用。
6、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
7、不得将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以及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或以违规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调节。
8、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不开展销售活动的,不得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列支销售类费用。
9、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10、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
11、不得委托或放任合作中介机构将车险代理权转授给其他机构。
12、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车险业务归属地的内部管控,不得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13、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14、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口头约定、特别约定、补充协议、批单和退保条款等,变相修改或拆分车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权利义务和费率水平等。
15、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16、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17、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8、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19、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20、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21、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22、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不必要的索赔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