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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突然离职 劳动合同约定要给公司赔偿是否有效?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7-24 16:00:00

  中国江苏网7月24日讯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离职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要支付赔偿金,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一起案件,某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未提前30日申请离职的赔偿金3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李先生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同时该劳动合同约定,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如果未提前通知,滞后一日按李先生一日工资累计补偿给公司。2017年4月,李先生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便未上班。近日,该公司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李先生赔偿未提前30日申请离职的赔偿金3000元。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虽然该公司与李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李先生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是该约定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某公司与李先生劳动合同中的上述约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过,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突然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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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