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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已享受过单位奖励的带薪度假 男子请年假被拒绝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5-25 10:27:00

  中国江苏网5月25日讯 喜欢旅游的李先生,向单位提出年休假时却被拒绝,原因竟然是已享受过单位奖励的带薪度假了……近日,李先生向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李先生在连云区某物流公司工作,今年已入职十年了,这意味着从今往后,他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年休假,这让喜欢出门旅游的李先生十分高兴。于是,他趁着公司最近不忙,制订了一个10天的旅游计划,然后兴冲冲地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没想到,他的休假申请很快被退了回来。公司的理由是,在今年年初,公司已经安排李先生等业绩出色的优秀员工享受了一次10余天的出国游,这次奖励旅游的天数长于李先生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因此,李先生没有资格再享受今年的年休假。

  这一批复给兴致勃勃的李先生浇了一瓢凉水。他反复争取,但得到的答案都是一样的。李先生不甘心自己的休假计划成为泡影,也不明白公司的做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李先生来到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要求公司支付今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经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一番调查核实,认定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应当得到法律支持。首先,李先生所在公司安排的奖励旅游,本身具有额外福利和奖励性质,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福利不能等同;其次,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完全丧失了对休假时间和休假方式的自由安排权,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劳动者有权决定自己度假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第三,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诸种法定情形中,并不包括“已享受奖励旅游”这一情形;最后,李先生所在公司也无证据表明,双方已就“奖励旅游可取代带薪年休假”一事达成共识。

  最终,李先生获得了自己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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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