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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赣榆法院开首张“虚假陈述”罚款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3-09 14:57:00

  中国江苏网3月9日连云港讯(通讯员 陆剑)为让法院作出利己的判决,竟在庭审中虚假陈述,想蒙混过关,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连云港市赣榆法院城头法庭开出该院首张“虚假陈述”罚款决定书,对庭审中编造谎言的韦某罚款1000元。

  2月8日,韦某持 “借条”一张将蒋某诉至赣榆法院城头法庭,要求蒋某偿还其现金借款15000元及利息。第一次庭审时,韦某诉称蒋某向其借现金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其持有,但蒋某辩称该“借款”系其在韦某渔船上干活预支的工资,并非现金借款。庭审中,承办法官魏凯向原告韦某再三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韦某谎称该“借条”系现金借款,坚称“如所述不实、甘愿受罚”。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法庭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向法庭提供支持己方观点的有力证据。

  第二次庭审,被告蒋某申请中介人员安某及工友王某出庭作证,证明蒋某是经中介介绍到韦某渔船上打工,韦某预先支付蒋某一个月工资15000元,由蒋某书写“借条” 一张交由韦某持有。蒋某上船半月,韦某因故将蒋某辞退,涉案借条系原告预支给被告的工资。在证人证言面前,韦某向法庭承认了自己是“虚假陈述”,称因蒋某拒不退还多预支的工资,才在庭上撒谎。随后,该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虽然原告韦某主动承认错误,涉诉标的额也较小,但韦某的虚假陈述扰乱了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头法庭依法对韦某做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这也是赣榆法院首张“虚假陈述”罚款决定书。该决定书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打击,更树立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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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