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重拳打击老赖
中国江苏网3月1日讯 躲债的玩失踪,拿法院判决不当一回事越来越难行得通。2月28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统一全市公、检、法机关对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相关程序和实体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依法准确打击“老赖”。申请执行人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
向“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说“不”
据悉,我市公、检、法三部门此次联合出台的该《意见》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均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而“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这12种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意见》中对“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了解说,分别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部门明确分工和处置程序
记者了解到,《意见》对公、检、法三部门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在证据材料收集、职责分工、衔接协作、案件管辖等方面,明确了各自职责和处置程序。
按《意见》规定,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自诉
此外,《意见》明确了启动自诉的条件,对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启动刑事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意见》为当事人提起自诉提供了明确的路径,解决了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问题。
据介绍,当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