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1月17日实施
中国江苏网1月24日讯 近日,市住房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出台了《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月17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在此基础上,《办法》还对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建造和装修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显著的物业服务用房指示标识,并对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中等以上宾馆接待大厅装修标准设置物业客服接待大厅,进一步方便业主使用。
据媒体披露,物业服务用房的纠纷在我市乃至全国各地频繁上演,其中不乏配置面积缩水、违规变更、改建、占用、租赁物业服务用房等乱象,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产生了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影响了和谐住房的建设。
我市出台《办法》正是出于这一考虑。为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规模和标准,并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规划图纸中确定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从源头上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了把关。其次,将物业服务用房使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属地管理,建立物业服务用房市、区两级管理新机制。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用房的确认、备案工作,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用房移交、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用房前期配置管理的同时,重点强化了物业服务用房的后期移交、使用、经营收益等监管工作,维护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