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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2020-06-25 07:13:00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作者: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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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积极呼应民法典,增加“好人法”

6月24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预计将于下半年实施。这部条例积极呼应民法典,增加“好人法”条款,立法保障救人免责,并要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重点治理高频高发不文明行为。

文明行为公职人员要带头

这部条例明确提出,公职人员更要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审议过程中,对条款的修改突出了行政执法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和公共服务单位的文明行为规范。记者注意到,其中规定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条例对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文明行为规范要求,要求他们应当树立理性、平和、规范的理念,做到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爱国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文明行为促进的全过程。据此,最终通过的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忠于祖国,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增加“好人法”,保护无偿施救者

看到老人摔倒扶不扶?刚颁布的民法典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也对此作了呼应。

“见义勇为本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行美德,有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建议,条例应加大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积极呼应民法典,增加‘好人法’的规定。”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魏从农说,因此,最终通过的条例特地新增一条,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修改过程中还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南京作为博爱之都更应当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尊重,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应有的温度和力量。”魏从农说,条例修改时不仅增加“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而且对政府和有关单位保障弱势群体生活和出行提出要求,列入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规范文明行为等。

新冠肺炎疫情让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更受关注,这部条例也有体现,提出“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保持社交距离”“文明用餐,合理消费,推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筷、公勺”。

重点整治高频高发不文明行为

医患矛盾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审议中有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尊重是互相的,理解也是双向的,要营造和谐互信诊疗环境,就要引导医患双方互相理解和尊重,条例应当增加文明就医和文明行医的内容。

因此,最终通过的条例分别对文明就医和文明行医作了规范。要求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尊重医疗卫生人员,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不干扰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疗卫生人员,不聚众闹事。同时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关爱患者,恪守医德,不泄露患者隐私。

缺乏制约,是许多不文明行为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对老百姓普遍厌恶的,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持续整治十分必要,因此特设专章对“不文明行为治理”进行规范,要求在南京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实施重点治理。

记者注意到,最终表决通过的条例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制定发布权由“经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同意”,修改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提高了清单制定发布的权威性。

不文明行为会受到相应制约,文明先进人物则可享受优惠待遇。条例规定,对实施见义勇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等文明行为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使其享受交通出行、文化和旅游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的优惠和便利。条例还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通讯员 宁人宣 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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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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