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26日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印发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预案》设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预案》提出,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监测预警或接到相应报告,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及时提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建议,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应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