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评论员
4月中旬起,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已实地查看137个单位和项目,查出87个具体问题,在各地引起不小震动。
在江苏统一开展年度综合检查考核、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大背景下,在近年来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主题的各类检查频频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此次执法检查有其独特定位和作用。
“依法”是人大执法检查的最基本特征,也是执法检查被称为“法律巡视”的根本所在,与党委政府的环保督察、部门的工作检查有明显区别。“法律巡视”,就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鲜明聚焦现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着重关注法律制度落实情况和执法守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把法律范畴的问题一般化行政化、把违法行为视同一般性工作失误。
检查组前一阶段对省内6个设区市的检查中,发现诸如法定的重要监管制度未执行到位、工业水污染防治压力较大等问题。究其根本,还是在于水污染防治法各项条款没有逐条坚决落实到位。
全国人大专门逐条解析水污染防治法,梳理归纳各级政府及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多个部门的法定责任。如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自身“必须为”的法定职责心中有数,对如何落实这些法定职责有明确而具体的措施,就不会出现检查中发现的部分法定职责停留于纸面的问题了。
2017年全面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在对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践、经验规律进行深刻总结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了一整套水污染防治的新制度。这些制度规定是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凝聚共识才写入法律的,每一条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最重要、最直接的依据。只有把这部法律中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水污染防治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当然,法律规定落地,法定职责压实,需要一个不断发展推进的过程。检查中发现,当前各地各部门、特别是许多基层单位面临的工作千头万绪。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明确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正是当务之急。
而当务之急不仅要抓好当下,更需长效手段。长期工作实践证明,法律的威力,要比行政命令大得多、管用得多。然而执法检查中,仍然发现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不够强,还习惯于靠发文件、用行政手段来推进,最有效的法律武器却没有用足、用好、用出成效。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最可靠、最有效、最具约束力的方式。此次执法检查,就是要督促各地逐条对照法律规定,重点剖析有哪些责任没有尽到、哪些义务没有履行、哪些制度没有落实;对本地区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配套法规和政策规定一一梳理,立改废释多措并举,全面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推进水污染防治法治进程,使法律的刚性约束效应真正得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