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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十不准”: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私人和家庭事务
2018-11-13 17:3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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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1月13日讯 研究生导师也有明确的职业道德“红线”了!11月13日下午,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就最新出台的《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文件,进行解读。

  此次公布的“十不准”,从各个层面对高校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划出红线:包括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准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等。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形,视情形给予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直至给予相应处分等。

  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

  一、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

  二、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三、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四、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五、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六、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七、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

  八、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九、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

  十、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同时出台《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在导师选聘制度上,采取“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导师管理制度上,要求每年开展研究生导师集中培训或专题研讨不得少于1次,新增研究生导师一律“先培训,后上岗”;对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

  江苏省教育厅表示,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将每三年开展一次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抽评,评价和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记者 王拓

标签: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江苏省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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