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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执行案件“无产可执” 个人破产制,可能离我们不远了
2018-11-05 18:2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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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那么个人负债累累,完全不可能偿还了,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答案是NO!

  因为,我国大陆目前没有个人破产法。

  但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一场公开发言,让各方明显感到,个人破产制度可能离我们不远了。

  周强近日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这让个人破产制再次引发各界关注。

  四成执行案件“无产可执”,呼唤个人破产制度

  根据最高院工作报告,执行案件中,约43%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即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成为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 在江苏,“执行不能”案件所占的比例也在40%左右。

  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尤其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镇江市丹徒区的老王就是这样的负债者。此前因开车撞伤了骑摩托车的陈某炳,致其一级伤残,老王被判承担60多万元的高额赔偿。可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却发现,肇事车辆没有上保险,且已报废,而生活在农村的老王身患白血病,基本无收入来源,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江苏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朱嵘说,穷尽各种手段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后每隔3个月或半年,电脑查询系统再对这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一轮网络查询,一旦查到有财产即刻恢复执行,但恢复执行能够终结案件的只是极少的一部分。

  “最后就陷入一个死循环,这个执行案件到法院以后,永远办不完,除非被执行人死亡才算彻底终结,所以有一个说法,审判庭的案件越办越少,执行局的案件越办越多。” 朱嵘无奈地说。

  由于“执行不能”案件没有一个解决出口,经过多年累积,仅江苏“执行不能”的案件数量已达到一个惊人的数字--110余万件 ,今年上半年通过动态管理,法院重新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恢复执行案件仅有4.95万件,超过百万的“执行不能”案件仍需纳入“终本案件管理库”管理,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

  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严仁群看来,建立个人破产制,是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的有效手段。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简单地说就是,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可通过申请破产免于偿债。这一起源于古罗马的制度在欧美等国家已较为成熟,但在我国,只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

  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此次最高院公开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也是近几年在攻坚执行难的过程中,法院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大量‘执行不能’案件涌向法院的根源,在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严仁群说。

  人不死债不亡?这种观念该改变了!

  记者注意到,近几年一些法学界专家以及全国人大代表也曾呼吁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尚未提上立法议程。

  个人破产首先面对质疑的就是,破了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了?

  “人不死债不亡,这种终身债务制的传统观念在现代社会应该改变了。”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在香港,每年70%~80%的破产案件都是个人破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社会风险,过去我们过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实际上,处理两者关系更应从社会综合利益来权衡考量。“在确实‘无产可执’的情况下, 与其让案件陷入僵局,不如通过个人破产给债务人重新来过的机会。”

  朱嵘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对象,是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 比如一个创业者因为不可抗拒的金融风险欠下巨债,如果让其一辈子背负无法偿还的沉重债务,可能就会“破罐子破摔”,而一个设计良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引入,则给了他们一次重生的机会,鼓励他们在失败后东山再起。“从这个意义上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愿意宽容不幸失败的制度,是一个积极向上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 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一旦债务人申请破产,其名下的资产将会很快进行清算和分配,与经过漫长的执行程序相比,债务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公平的清偿。

  有人会借机恶意逃债?没必要太过担心

  个人破产制之所以尚未建立,最大的担心还在于,有些人会利用这一制度来恶意逃避债务。

  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具备较为完善的社会治理基础,其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完善,配套的管理措施十分严密,可以确保债务人借此恶意逃废债务的可能性极小。而且,个人破产的后果又很严重,使得一般人不到万不得已不敢轻言破产。

  在欧美一些国家,个人破产后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在考察期,考察期内生活受到诸多限制,比如不能办理信用卡,不能进行高消费等,期满后破产人才能彻底免除债务。

  “个人破产也必须以债务人的诚信为前提,如果债务人存在欺诈、隐匿财产、虚假陈述等情况,则不应该免除他的债务。但被执行人有没有偿还能力,过去法院是没有底的,不过现在,借助日益织密的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日益强化的现场搜查等措施,我们可以对债务人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朱嵘说。

  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推进过程中,通过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基本实现了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目前江苏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覆盖银行、不动产登记、工商、证券交易、保险理财等17个领域。

  同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也已逐步建立。在江苏,55个部门联手推出68项信用惩戒措施,失信者不仅不能进行高消费,无法参与招投标、银行贷款等商业经营活动,也不能报考公务员、担任企业高管等。但朱嵘坦言,由于财产查控和信用体系建设也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还存在一些死角和漏洞,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严仁群则持更加乐观的态度。“如果能够通过制度的设计,把可能存在的负面因素消除,或者降到最低的程度,就没有必要太过担心。”他认为,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金融等系统的互通互联,躲债、逃债将越来越难。而且,一旦事后发现有恶意逃债的情况,还可通过赋予法院制裁权以及建立事后追偿机制来进行补救。“对于恶意逃债的惩处,应该是重罚重惩,才能具有威慑力,比如在德国,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或者谎报隐匿财产,将处以6个月的拘禁。 ”

  记者 顾敏 图片来源 视觉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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