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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益诉讼一年炼出三个“高含金量”
2018-08-09 08:0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卢志坚 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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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初,“江苏检察在线”公布公益诉讼全面开展一周年的答卷。除了“2018年上半年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数全国第一”外,还有三个数据特别醒目——三级院检察长(包括其他院领导)办案522件,诉前程序案件2个月内回复并纠正违法率90.74%,全省法院审结公益诉讼案件中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率100%。

  这三个“含金量”很高的数据是如何炼成的?近日,记者进行了探访。

  三级院检察长办理近四成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3月22日,我省十年来查获的最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由灌南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灌南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立主动担纲办案,案件正在法庭审理中。

  6月12日,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在淮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淮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斌和另一名员额检察官唐昕出庭履职。7月25日,一起跨市非法运输、倾倒硫酸废液的污染环境案在沛县法院开庭审理,徐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韩晓筠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

  一年来,江苏三级院检察长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22件,占全省办案数近四成。如此显著的办案体量,与一项“工程”密切相关。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陆军介绍,自2015年7月被确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省份后,省检察院就成立了由“一把手”检察长担任组长的公益诉讼领导工作小组。检察长刘华不仅观摩指导重点公益诉讼案的出庭工作,还亲率有关人员多次与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等进行沟通。

  江苏检察机关明确提出:“入额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是否直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纳入司法办案考核。”军令状的背后,体现了江苏三级检察机关对“检察长办案”的从严把握。

  “检察长办案的核心在于质,不在量。在案件类型上,主要应是当地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充分体现案件含金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告诉记者。

  “‘一把手’工程绝不止于直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各级院检察长要带头研究,直接部署安排公益诉讼工作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等重要工作,直接协调与行政机关、法院等外部关系。”刘华强调。

  据悉,一年来,我省30家检察院向当地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工作,27个市、县(区)党委政府出台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意见。

  诉前程序督促履职“成功率”超90%

  相较于提起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监督。如何让“柔性”监督更有效?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朱建勇讲起一桩精品案件。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由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免收和缓收。然而,2009至2013年间,淮安市淮安区人防办原主任韩某某等人却通过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违法手段,收受开发商巨额贿赂,造成国家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4000余万元。

  2017年,淮安区检察院民行科获悉该线索后,第一时间派员参与外围取证工作,并委托审计部门对韩某某担任人防办主任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就地审计,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向人防部门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推动成立了有该区审计局、规划局、住建局等多个相关部门参与的清欠工作组,形成追缴合力。截至2018年6月,已追缴到账2164万元。

  积极探索丰富诉前程序中的督改手段,也是“秘诀”之一。据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马卫明介绍,市国土局与市检察院建立了7项联动共享机制,其中最大亮点在于诉前程序之外建立了“前期监督建议程序”,即检察机关发现国土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可能存在不履职或违法履职情形的,应当先期调阅相关卷宗材料进行前期审查,给予国土部门充分的自查和整改时限。

  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给予了回复,但是否只是“回函事了”?朱建勇告诉记者,抓实跟踪监督是诉前检察建议工作的“必答题”。

  2017年,无锡市锡山区院针对该区废品回收场所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严重、安全隐患较大的情况,向该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后,专人持续监管,定期通报进展,通过近10个月的督促检察,最终对清查出的654家违规收废站点全部依法取缔。

  法院审结公益诉讼案件,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率100%

  展开一周年答卷,一个100%尤为醒目——“江苏全省法院审结59件公益诉讼案件,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率100%”。这其中,今年3月2日被最高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的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诉高港区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可作为剖析“样本”。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泰兴市江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江河道内未经许可,非法采砂31万余立方米。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采取“不予处罚或单处罚款”的方式,帮助江汉公司规避监管。

  发现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水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后,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以“督促履职令”的方式,督促水利部门纠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水利部门未纠正违法行为。经层报省检察院,高港区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长江采砂监管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判决责令水利局对江汉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泰州市水利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江汉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截至日前,泰州检察机关办理的8件长江非法采砂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已判决胜诉。

  100%胜诉率的背后,是对证据的严格把握。“我们坚持以起诉的证据标准开展诉前程序,围绕违反所得认定、非法采砂机具等方面,向船主、施工方、船舶登记机关调查取证,并就非法采砂侵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问题咨询还价,拆除非法采砂机具的可行性咨询了省水利部门,夯实了证据基础。”泰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刘艳说。

  “一个案件胜过一打文件。”刘华表示,“我们期望打造出更多的精品案件,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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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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