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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江苏路救立法: 用新时代的法制力量涵养“民生工程”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2017-11-02 07:30:00

  11月1日起《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法治化进程中取得的重大突破,在江苏救助基金乃至全国救助基金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国家公益基金。2011年,我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率先在全国启动该基金。截至今年9月底累计垫付救助达9.56亿元,累计追偿3.36亿元,挽救了3.5万多人的生命,受益人群覆盖30万人。江苏救助基金成为我省“民生工程”的品牌之一。

  那么,《办法》的实施对我省救助基金未来发展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有何值得期待的亮点?日前,法学专家及相关人士对该法进行了多方位解读。

  满足新期待,更加利民便民

  民生之事无小事,一项有温度的政策制度,总能给人信心和向上的力量。省财政厅金融处处长、省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叶松表示:“此次立法历经两年,为编写《办法》草案省财政厅、省法制办分别带队赴一线多次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向全省各地方各部门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其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最终《办法》经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一次性通过。《办法》承载了更多期待,也值得称赞。”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岳卫评价:“道路救助基金的本质,就是雪中送炭。十九大报告中,有了‘弱有所扶’的新提法。《办法》中提出的‘一次性困难经济补助’的创新政策,正是精准扶贫的体现。按照规定,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重伤人员补助最高限额3万元。”救助基金是对社会保障制度和应急机制的补充和完善,属于“救命钱”,具有很强的紧迫性。紫金保险副总裁崔瑞华介绍:“目前江苏救助基金从申请到发放平均时间仅为1.9天。此次《办法》中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材料及流程,例如申请垫付超72小时抢救费无须卫生部门审核,让申请人办理更方便更快捷。”

  站在新起点,促进和规范并重

  江苏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为道路救助基金立法,明确了基金的法律地位、性质、任务和规范,基金各项工作在江苏真正可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办法》的条例内容所展现的全面性、指导性与创新性,已远远超出了当初的想象,对我省救助基金的实施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前不久召开的省协调小组贯彻落实《办法》座谈会上,叶松表示:“《办法》框架设计完整、合理,解决了道路救助基金实施过程中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例如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告知职责;明确了保险公司通知及偿还义务;要求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医疗发票和事故认定书或证明注明垫付事实等。同时,《办法》对相关人员利用救助基金名义实施骗取申请人财务或者骗取救助基金的违法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此举有利于救助基金合法运营,防范风险。”

  应对新挑战,确保公平公正

  作为一项公益基金,群众更关心的是基金申请是否公正,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等敏感问题。“立法正是为了回应和解决这些问题。”叶松说,“在江苏救助基金立法过程中,大家的共识是要为基金的信息公开确立规则,哪些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应当有基本的法律依据。”此次《办法》要求救助基金管理人公布电话、地址、救助网点、申请垫付所需材料、垫付清单、追偿情况等信息,便于更有效地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目前已在江苏救助基金官方网站首页实现实时数据滚动公示,并在微信公众号开通“基金申请进度”查询功能。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王静说:“我关注到此次立法的一个亮点,就是在全国率先规定了追偿保障措施。例如《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相关信息。将未履行偿还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偿还义务。此次江苏立法也为全国道路救助基金普遍‘追偿难’的问题提供了很好借鉴。”

  踏上新征程,持续保障改善民生

  人民群众对于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能不能解决最根本最实际的问题。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冰表示:“此次立法,对江苏救助基金管理机制、原则、救助资金筹集、垫付申请、追偿措施、无名氏死亡赔偿款领取保管、法律责任等规定都非常明确,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全面配合《办法》的出台,我省已同步启动《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修订。

  肖教授感言:“江苏救助基金地方立法,将救助基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这一模式典范法制化,对全国道路救助基金的实施发展具有参考意义。日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而通过江苏救助基金的成功实践,我们建议,政府能将更多的公共服务领域融入到PPP项目中。”紫金保险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陆新峰结合多年的保险与基金管理经验,提出保险业可以参考美国未保险驾车者险等产品,对保险公司帮助受害人从保险渠道获得赔偿救济部分的商业运作模式做深入探讨研究。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省财政厅副厅长、省救助基金管理协调小组副组长宋义武表示:“江苏将通过本次基金立法,不断丰富实践,总结经验,探索创新更加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江苏救助基金‘引领者’的作用,希望江苏救助基金能从地方立法走向人大立法,为全国道路救助基金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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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