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更名为“省消保委” “公益性社会组织”定位更鲜明精准
本报讯(记者 邹伟)昨天下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全委会一次会议在南京举行,“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正式更名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省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至今累计受理消费者投诉107.45万件,咨询500万余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16亿元,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领域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了新要求。原有的消费者协会有关设置已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消费者协会”这一名称,与其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不相符合。
为此,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从而在立法层面确定了我省消费者组织的名称和职能。省政府已于5月8日批复同意按照新建程序成立“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替代原“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从省消费者协会到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更名换牌。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法定性质由“社会团体”改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身份”定位更加明确;组织架构也在原来消协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广泛性、代表性、社会性、专业性更强,包含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专家学者等各界委员,为新形势下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