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告
中国江苏网9月1日讯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苏司通〔2016〕42号)的要求,现就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单位
1、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2、全省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继续在全省大型民营企业中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二、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2、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4、符合依据《律师法》第五条、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设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底线条件(具体详见《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审核流程
1、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网上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网址:http://218.94.1.182:8080/jslawyer/login.html),按要求提交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关材料。
2、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网上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按要求提交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及相关材料。所在单位经遴选并登录“江苏律师服务平台”完成网上材料审查后,提交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3、申请审核流程。
(1)省级党政机关、省属国有企业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审核。
(2)设区市级党政机关、设区市属国有企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
(3)县(市、区)党政机关(含乡镇党委政府)、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经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后,向设区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
(4)省内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部门统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审核。
(5)继续在我省大型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工商登记地为归属原则,按前述程序办理。
四、其他事项
1、分批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审核工作。2017年9月,主要开展省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申请审核工作;2017年10月,主要开展市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申请审核工作;2017年11月、12月,主要开展县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申请审核工作。
2、有关具体政策执行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各设区市司法局进行联系(省级党政机关、省属国有企业请联系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也可以参阅《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请登录江苏司法行政网下载。网址:http://www.jssf.gov.cn/xxgk/tzgg/201708/t20170830_91302.html)。
3、网上提交申请的具体操作方式,请参阅《江苏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请登录江苏司法行政网下载。网址:http://www.jssf.gov.cn/xxgk/tzgg/201708/t20170830_91302.html)。现服务平台处于试运行状态,如遇操作技术问题请联系系统维护人员解决。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8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
江苏省司法厅 张 玮 025-83591341
南京市司法局 周向阳 025-68789218
无锡市司法局 郭 琴 0510-81822168
徐州市司法局 刘 阳 0516-80807126
常州市司法局 沈安琪 0519-86636896
苏州市司法局 周 华 0512-65241986
南通市司法局 施 健 0513-59002230
连云港市司法局 金良东 0518-85318019
淮安市司法局 葛志文 0517-83680227
盐城市司法局 潘晓霞 0515-85606123
扬州市司法局 朱建华 0514-87342597
镇江市司法局 孙国凤 0511-87055335
泰州市司法局 蔡 磊 0523-86197886
宿迁市司法局 庄 浩 0527-84362547
系统维护人员 王逾凡 025-84815959转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