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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拟设立“江苏环卫工人节”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7-19 07:09:00
7月18日,《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拟规定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省环卫工人节”。此外,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城乡生活垃圾采用了不同分类标准,建议解决标准问题起早贪黑,不管高温酷暑还是寒风凛冽,环卫师傅们都不辞辛劳地工作,为城市“美容”。

  中国江苏网7月19日讯  7月18日,《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拟规定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省环卫工人节”。此外,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生活垃圾采用了不同分类标准,建议解决标准问题

  起早贪黑,不管高温酷暑还是寒风凛冽,环卫师傅们都不辞辛劳地工作,为城市“美容”。1987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率先设立了“环卫工人节”,日期就定在10月26日。2005年以来,江苏省南京、苏州、常州、盐城、南通、泰州等市先后将10月26日设立为“环卫工人节”。条例草案第九条明确,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省环卫工人节。

  根据条例草案,城市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区域产生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玻璃、纺织品、金属、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包括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记者注意到,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关于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中提到:要着力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问题。调研中各地普遍认为,条例草案对城乡生活垃圾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与地方上已有的垃圾分类标准不太一致, 建议条例草案对全省不作强制性的统一分类,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

  垃圾焚烧、卫生填埋等设施出现“邻避”问题,建议生态补偿

  近年来,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和建设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邻避”问题,垃圾焚烧和卫生填埋等设施难以落地,给垃圾处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记者注意到,此次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报告中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等相应内容,进一步推动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工作。

  生活垃圾分类到底谁来管?条例草案明确,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比如,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没有物业服务也未实行自行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人;单位及其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管理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人;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管理人;收储地块,土地收储单位为管理人等。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人。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个人最高罚200元

  条例草案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置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还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黄欢

  南京某公司通过水滴公益订购的西瓜,近日从田头运出来,送到了环卫工的手里。

标签:垃圾;工人节;生活;环卫;条例;草案;单位;分类;城乡;管理

责任编辑: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