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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县级以上建双源供水或应急水源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江瑜   2017-06-20 10:07:00

  本报讯(记者江瑜)《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加强水源地巡查和保护,并明确,到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区域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并建立双源供水或应急水源。

  根据《意见》,水源地保护区将严格划定,经核准的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严格保护。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现有建设项目和设施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二级保护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就水源地日常巡查工作,《意见》有了明确要求,一级保护区做到每日巡查,二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准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意见》强调要加强应急水源地建设与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或建设应急水源地,并设置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引水配套设施。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实行在线监控。《意见》指出,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含城市应急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上的乡镇区域供水水源地(含应急水源地)须在取水口及上游一定距离分别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于水源地周边环境不佳、管理不佳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引发停水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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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