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江苏“路线图”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今年1月,党中央下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对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的改革部署作出制度设计。日前,省委常委会研究出台了我省《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做好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实施办法》以中央文件为依据,通过总结提炼多年来我省各级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成熟做法,既上接“天线”、全面贯彻中央精神,又下接“地气”、充分体现江苏特色。
《实施办法》共分6个部分20条,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应当把握的重点和范围、需要完善的工作机制、如何提高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以及认真贯彻实施决定决议、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等各个方面,为做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提供了一张清晰的“路线图”。《实施办法》突出强调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党委的决策部署,抓住“依法、规范、执行”这三个关键词,对中央《实施意见》作了具体细化,进一步增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操作性。
依法把握重点范围,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边界”更清晰
科学界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一直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行使中的重点和难点。我省《实施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的实践,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政府三个层面,对把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和范围提出了要求。
除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外,我省《实施办法》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审议重大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者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与外国地区缔结地方友好关系,授予荣誉公民,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等,纳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从而使重大事项的范围更加清晰、更好把握,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有利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好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对于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中央文件作了原则性要求。我省《实施办法》积极探索这项工作的制度化安排,把有中央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依据的一些事项以及我省实践中已有的一些做法,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财政支出项目等,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范畴,从而更好推动中央文件要求落到实处。
规范完善工作机制,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流程”更流畅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议案提出、议案受理、调研论证、审议决定、决定执行、实施监督等多个环节组成,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有赖于各环节工作机制的规范和完善。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机制,可以保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一经启动,就有章可循、有相应的机制来保障。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我省《实施办法》对于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协调机制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要求每年人代会召开前,由党委办公厅(室)牵头召开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参加的联席会议,建立通报、沟通和协商机制,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制度和程序保证。《实施办法》规定,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和科学性论证,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执行有效监督有力,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效果”更切实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不仅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也关系到党委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为督促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决议得到有效执行,我省《实施办法》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紧密结合起来,明确规定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可作为监督议题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效力,运用法定监督手段保证人大决定决议贯彻实施。《实施办法》还提出,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等;各级政府研究制定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工作制度,积极稳妥做好这项工作。
根据省委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在日前召开的第29次会议上,围绕贯彻落实省党代会精神,作出了《关于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的决议》,及时把省委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也是落实中央《实施意见》和省委《实施办法》的具体实践。
我省《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从制度上补齐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这块地方人大工作中的“短板”,对于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决定权,更好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和保障。
本报记者 王晓映
通讯员 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