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党员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交汇点讯 日前,江苏省委出台《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要求严肃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倒逼责任落实和压力传导,推动“有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常态。交汇点记者梳理发现,省委出台的这份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并非江苏首次为问责定“规矩”,在此之前,江苏已先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且每年都有大批失责人员被依法问责。
江苏已出台多份文件“表态”问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直接管理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应当予以问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可以从轻问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应当从重问责……这是日前江苏省委出台的《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内容。据悉,该办法细化明确了问责权限、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为江苏省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交汇点记者梳理发现,该实施办法并非江苏首次针对问责出台相应文件。近年来,江苏先后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严管理干部“五个要”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文件,落实从严治党的纪律要求。
不仅如此,省纪委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排查、信息沟通、通报等工作机制,对已发现的问题线索纳入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统一管理,确保不沉淀、不遗漏。
一大批不作为、乱作为人员被问责
新沂“地条钢”案中,5名干部被问责;盱眙282名党员干部“混日子”被问责;涟水13名干部因不作为被问责……记者梳理发现,有了制度支持,近年来江苏一大批不作为、乱作为人员被问责。
如由徐州政协原副主席张引受贿案牵出的滥发奖金案,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张引严重违纪问题时,发现徐州在县处级领导干部奖金发放方面,存在制度缺陷和资金监督管理漏洞。随后,省监察厅向徐州市政府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深入剖析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加强整改,并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再如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方贵平,其在带队出国培训期间,擅自同意并带领团组到其他国家考察,后遭举报被记大过,并被责令退出违纪款。
另外,记者了解到,在系列文件为问责提供制度支撑的基础上,江苏各设区市也积极响应,纷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问责相关规定。去年11月份,连云港制定出台了党政机关问责办法、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四种形态”实施意见等四项制度,明确要求严管机关干部,有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遵循和有力保障;再如盐城,该市出台了机关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等问责文件,一批涉不作为、乱作为及“踢皮球”的行政机关人员被依法问责,如亭湖区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邱晓虎履职不力被问责,并被最高院通报。
终身问责,倒逼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终身履责
记者注意到,新出台的江苏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问责决定由当前对其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此,江苏省委党校廉政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桂珍教授表示,2016年7月份,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而江苏出台的这份“问责条例”中关于终身问责的规定则是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细则化。“既然说是终身问责,那就是说不管是时间上的退休,还是空间上的调离岗位,问责都将一直伴随,如此将有助于推动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更加谨慎。”张教授说。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纪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