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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下月施行 化解价格矛盾不妨寻求调解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作者:吉 强   2017-02-25 07:14:00

  中国江苏网2月25日讯 自3月1日起,一部旨在公平解决各类市场主体间的价格争议、以非诉讼的调解方式化解价格矛盾的政府规定将在我省施行,这就是《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4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物价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新规进行了解读。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高建新表示,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了一个公正、便捷、高效、经济的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同时也提升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从2009年起,全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调解价格争议案件8200多件。2016年,全省价格认定机构就调解成功价格争议案件4561件,调解协议金额达4.95亿元。《办法》吸收了这些年来我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成功做法。根据《办法》,我省县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应接受当事人申请,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并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同意调解,当事人享有四项权利和三项义务,权利包括有权依法申请调解员回避、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等,而义务则有如实陈述、尊重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等。

  “价格部门调解本身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提供的完全是公共服务。”省物价局副局长祝井贵说。但是,有关商品的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所需费用,要由相关当事人承担。经价格认定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不过,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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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