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价格争议调处办法 不得向当事人收调解费
2月24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价格争议处理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张瑜
从2009年起,江苏就开始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2015年起,省法制、省物价局等部门积极推动价格争议立法工作。《办法》的出台,提供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程序,供争议双方遵循,同时也规范调处机构的调处行为。《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机制,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如何确认调解结果的效力呢?《办法》规定,经价格认定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已经受理而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提出价格争议处理建议,指导价格争议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据介绍,价格争议调解可以采用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现场调解和调解庭调解等方式,而且价格争议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当然,如需要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的费用,要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据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祝井贵介绍,截至2016年底,江苏已建立起了2969个价格争议调解站点,聘请了价格争议调解员,全年调解案件4561件,调解金额达4.95亿元,工作成果和机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目前,江苏省市县三级共有专兼职的价格争议调解人员近6000人。
案例
案例一
碰碎标价1000元的茶壶,到底要赔多少钱?
2015年8月的一天,江西吕女士带着家人到苏州吴江同里古镇旅游。她带儿子在一家旅游工艺品店参观时,儿子不慎打碎了一把紫砂茶壶。店家要求按照标价1000元赔偿,但吕女士认为茶壶不值这个价,双方争执不下。
后来,吕女士等人联系到同里价格争议调解站。调解人员来到现场,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并对摔碎的茶壶进行实物勘察,对茶壶质地工艺等进行了考证,进而对价格进行了初步认定。之后,对当事双方进行了价格争议调解。店家同意吕女士以300元的价格进行赔偿,事情圆满解决。
案例二
房屋装修多花了钱,业主和装修公司闹翻
南京市海德北岸小区一业主打算装修,与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3.26万元的半包合同。在业主支付了2.46万元装修款后,由于装修过程中产生增项,导致业主不满,双方对部分增项费用及已完工工程合同约定价格产生争议。
业主来到南京浦口区物价局申请价格调解。区价格争议调解员会同所聘请的装饰顾问、弘阳广场调解工作站调解员、双方当事人,来到装修现场对有争议的工程情况进行勘察测量,并按照规程进行了价格测算。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装修公司一次性补偿业主2000元停工费,增项费用由双方共同分担,双方结清已完成工程费用,终止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