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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检察院出台十二条意见 倾力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06-02 17:07: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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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通讯员 姚玉婷 记者 夏禹玮)为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司法诉求,推动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往心里走、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城市,无锡市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无锡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理念、方式、监督重点、职能延伸及工作渠道畅通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该《意见》起草过程中,通过走访民营企业457家、举办座谈会和研讨会23场广泛收集意见,并召开无锡检察史上首次“开放式”检委会当面征求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民营企业代表意见建议后出台。

坚持对民营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

《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平等对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本地民营企业和外地民营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和小微民营企业,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对政策不明、法律界限不清的,主动听取工商联、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从促进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发展的角度作出检察决定。

《意见》还要求建立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在办理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管理者、技术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涉罪案件中,充分调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研判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降低审前羁押率,少用、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积极稳妥拓展不起诉裁量权,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更多涉企轻罪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得到轻缓处理。

严惩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

为精准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意见》明确,优化设置知识产权、涉黑涉恶、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专业化办案团队,准确、高效办理侵害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权益的犯罪案件;依法严惩由经济纠纷引发的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黑恶势力犯罪,深挖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

《意见》要求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犯罪。打造“知识产权监督信息化平台”,进一步畅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维权反映渠道;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

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

对于深化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甄别、发现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合力;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职能部门处理。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监督,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要审慎启动涉民营企业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加强与党委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沟通,推动民营企业在诉前停止公益侵害、履行补偿赔偿等法定义务。依法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在对民营企业监管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意见》还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密切协作,构建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案情会商等机制,依法惩治公职人员向民营企业索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

立足职能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记者了解到,《意见》要求有效畅通民营企业司法救济渠道,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健全完善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机制。建立民营企业信访“绿色通道”和快速处理机制,对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实行首办负责、优先办理、跟踪督办、限期反馈,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犯罪预防机制。以民营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深入开展违法犯罪预防,促进企业增强法律意识。组建法律宣讲团队,分组定点、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提供菜单式预防宣传。此外,《意见》还对构建“亲清”检企关系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全市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检察官职权清单和司法办案纪律规定,落实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检察办案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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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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