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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施行 信用信息将在长三角和南京都市圈互认互通
2020-06-30 07:4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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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而有信”好市民将享受诸多“福利”

6月29日,记者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王利民表示,《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南京“奖励诚信、惩戒失信”首次拥有地方性法规依据,将进一步推动南京引领诚信风尚、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马巧生介绍,作为国家首批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南京市信用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的弊端逐渐显现。“特别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难以进行,因此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

《条例》从立法调研到颁布实施历时两年多,仅从立法调研到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就花了一年半。为让这部法规具有南京特色、务实管用,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财经委、法制委会同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全国智库参与立法。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3所高校、39名专家教授领衔展开攻关,厘清信用立法的法理基础、社会需求等关键问题。

去年国家对36个重点城市的信用状况监测综合排名中,南京市持续保持在前五名;在全国信用 APP观摩活动暨社会化信用服务现场会上,“我的南京”获政府类信用服务APP项目第二名。市发改委副主任蓝军介绍,下一步,南京市将着力在推进信用应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

《条例》以坚持社会信用为主线,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法律责任与附则等八章76条。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条例》系统规范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信用行业发展,整体形成信用工作闭环。

《条例》颁布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市政府尽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把《条例》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等相关内容落到实处。“我们将适时听取政府、监察委、法检两院关于《条例》执行情况的汇报,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使《条例》落地见效、开花结果。”王利民说。

十大亮点彰显《条例》“全国领先、务实管用”

首次将公权机关“依法履职”纳入社会信用概念

《条例》聚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着力建设信用社会,以专章方式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规定,这是《条例》重要创新点之一。第二章分别从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四个方面勾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突出政府诚信和司法公信,强调公权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条例》科学界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含义和边界,将社会信用界定为包括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三种状态。“《条例》在国内既有立法中,首次将依法履行职责纳入主要概念,与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大重点领域衔接对应。”姚正陆说。

“诚信文化、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首次入法

南京信用立法是促进民法典诚实信用要求“落地”的地方实践,《条例》将“诚信文化”“契约精神”“规则意识”作为《条例》精神源泉,贯穿价值引领。

信用信息将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互认互通

打通信息壁垒,加强信用信息的跨区域应用,是《条例》亮点之一。“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交叉地带,应当是信用管理最该发力之处。”姚正陆说,南京与杭州、武汉、苏州、郑州等市签署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城市合作框架协议,信用信息的种类认定、评价体系、应用场景亟待进一步融合互通。《条例》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突破口,以《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政策参照,为区域信用统筹推进提供立法保障。记者注意到,《条例》不仅在市域外构建协同推进机制,同时市域内强调单点突破示范。借助江北新区获批为自贸区的契机,第十八条第三款强调自贸区应当形成更多信用机制创新,重在发挥引领作用,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

八大场景应用力促“简政放权”助推社会治理

《条例》探索构建社会信用信息的全方位多层次应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重点领域向纵深发展,推动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条例》从政府监管服务、市场活动两方面入手,集中体现了“八大场景应用”:联合奖惩措施应用、特定履职事项应用、容缺受理应用、政务服务减证明应用、分类监管应用、市场信用信息一般应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应用、电商平台应用等。

《条例》还创造性地规范公共信用和市场信用的信息互通和协同应用。

“三项清单”制度有效防范公权力“信用泛化”

《条例》创造性地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等三项制度。“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创新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内容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规范目录清单编制程序、批准权限和公布要求,确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技术要求、实体内容要求和程序要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以清晰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实施激励和惩戒的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实施条件、实施对象、实施期限、具体措施等。“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体现以人为本、柔性管理理念。

首立“四大原则”,防止失信惩戒“出格失当”

《条例》在全国首次归纳确立关联原则、比例原则、透明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等失信惩戒“四大原则——“关联原则”将失信惩戒措施的设定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比例原则”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社会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透明原则”以程序为手段将信用惩戒措施的运用严格管控;“责任自负原则”将失信责任限定于失信主体本人承担,避免“信用连坐”。

对轻微偶发失信行为,首次引入惩戒豁免制度

《条例》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在第三十七条设定豁免行为清单,规定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实行行为免予实施惩戒。“这一规定为全国首次,不仅体现了信用立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标志与体现。”姚正陆说。

“穿透认定制度”首进信用立法,“失信组织”难逃惩戒

《条例》创新性地提出穿透认定方式,作为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针对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将失信行为记入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穿透认定制度首次嫁接运用到信用立法中,有助于将原本难以追责到位的组织失信落实为个人担责。”姚正陆告诉记者。

守信激励,“言而有信”好市民将享受诸多“福利”

《条例》完善信用激励机制,拓展社会信用应用场景,把无形的信用转化为有形的便利,促进社会公众对“信用有用”的深刻认同,塑造信用有价、守信受益的社会氛围。

记者注意到,《条例》将信用机制拓展到全体无失信记录市民,信用主体没有失信信息记录就默认为一般守信主体,享受第三十五条列举的一般普惠性的服务管理便利措施。特别是创新守信激励措施,以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为主线,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守信者“一路畅通”,从而以“诚”筑“城”,构建诚信社会。对于具有良好信息记录的个人,亦即通常所说的“好市民”,《条例》以“市民诚信卡”为引擎,提供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的诸多优惠便利。

加强主体权益保障,严防以“信用分”进行人格分等

《条例》着力建立多项法律机制,加强主体权益保障。《条例》对各地探索建立信用分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回应,框定“信用分”适用范围。第十六条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自然人信用分不得用于失信惩戒,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避免信用管理泛道德化或者人格分等问题,防止信用档案变成公民道德档案。

标签:社会信用;福利;市民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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