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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前11个月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480余万起 警方制作警示片
2018-12-20 06:58:0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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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广大群众中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随之而来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给道路通行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12 月19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近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专门制作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警示片》,该片通过系列警示案例,分析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7种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引发的交通事故,通过剖析现实危害和法律后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安全文明骑行、远离交通伤害。

  通讯员 苏交轩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最新违法数据

  全省11个月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480余万起

  2018年1月至11月,全省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交通事故总量的50%和40.3%。其中,死亡人数占比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6个百分点。1月至11月,全省交警部门共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600余万起,其中近八成为电动自行车违法。

  七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警示1:闯红灯

  2018年9月4日早晨,在徐州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骑车人付某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过马路时,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撞倒在地,导致电动自行车上两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闯红灯的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警示2:走机动车道

  2017年3月2日,在连云港海州区西盐河路,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快车道上骑行,结果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撞倒在地。

  交警提醒:骑行电动自行车走快车道、随意穿行过马路的行为不但扰乱道路通行秩序,还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境地,极易引发刮擦、追尾事故。

  警示3:逆向行驶

  2018年6月19日晚,在镇江丹阳市城河路附近,一位外卖小哥为了赶时间而在机动车道上逆行,结果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倒在地。交警最终认定外卖小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骑车人不顾危险逆向行车的行为看似可以缩短行程,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警示4:不按规定让行

  2018年8月7日中午,在泰州姜堰区前进路与荷叶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这一路口没有信号灯,一名骑车男子在驶入该路口时没有左右观察径直快速驶入,结果被一辆轿车撞倒在地。

  交警提醒: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及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在路口外慢行或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骑车人减速慢行、停车瞭望可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从而避免事故。

  警示5:超速行驶

  2018年5月8日早晨,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229省道泰州姜堰段撞倒了一名行人,并导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事发时陈某车速为44km/h—45km/h,属于超速行驶。最终,陈某不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还被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交警提醒: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同时,车辆超速会降低反应时间和操控能力,难以应对道路上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警示6:违法载人载物

  2018年5月4日中午,在镇江丹阳市开发区九曲路与凤凰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环卫工人在进行环卫作业时,被一辆载有两人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交警调查后确认事故起因是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且操作不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电动自行车载物时,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警示7:其他类型交通违法

  2018年9月23日下午,一名快递员在扬中市文景小区一只手骑着电动车另一只手拿着手机且双眼紧盯手机屏幕,撞上一名对向骑车女子,导致被撞女子颅内出血。

  2017年9月21日下午,苏州吴江区松汾线同里镇迎燕东路,一名女子一手撑雨伞一手扶电动车骑行,当她左转弯时雨伞挡住视线,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越野车撞倒受伤。

  交警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雨天撑伞、接打手机等,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骑车人难以及时发现并处置,从而引发事故。。

  学会自我防御驾驶

  远离大货车

  谨防“内轮差”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除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以外,还应当主动加强自身安全防护。据交警部门统计,在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因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人员伤亡占有相当比例,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伤害程度。

  此外,骑车人还应当注意防范道路上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主要是大型车辆转弯时产生的内轮差。2017年4月11日下午,泰州姜堰城区上海路与马厂路路口,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通过路口时被一辆右转大货车碾压,导致骑车男子当场死亡,罪魁祸首就是货车转弯时产生的“内轮差”。

  交警提醒:电动自行车应当与大型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行车时不要与大车并行,更不能抢行,路口等候时,通常至少应当与大型车辆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据悉,警示片将在街面“交通安全教育站”、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点、交管业务窗口、公交地铁移动电视、楼宇电视、户外LED广告屏等媒介广泛播放使用,并作为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的重要内容。

标签: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警示
责编:缪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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