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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
2018-09-19 08:56:00  来源:江苏经济报  作者:朱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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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经济报记者 朱彬彬)昨天上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聪做了关于《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的说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列入总则,《条例(草案)》对相关做法进行了规定。一是打造集中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第六条)。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公服务场所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第十四条)。二是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作为不动产登记中一项重要登记材料。《条例(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前,只有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如果已有符合要求权籍调查成果的则不需要重新开展。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查验(第十条)。三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给当事人提供便利,既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服务场所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请(第十四条)。四是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三条)。五是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规定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和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以及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三十个工作日办结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应当即时办结(第二十六条)。六是创新组合登记,省去二次登记申请手续,规定不动产买卖双方和抵押权人三方可以同时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第六十九条)。对于已设定抵押的不动产转让的,可以一并申请抵押权注销、不动产转移登记(第七十条)。

  同时,《条例(草案)》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也做了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以双方申请为原则,但出现不动产转让单位已注销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等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受让方可单方申请,避免出现不动产权利人无法申请登记的情形发生(第十五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不动产权利,明确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证明监护身份的材料。如果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第十七条)。规范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但现实中常有部分继承人无法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的情形,规定部分共有人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可以代为申请为共同共有。

标签: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登记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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