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以后市民或小商贩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等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对这两类情形,各地政府还要继续细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指定经营场地和特定时间。在贯彻实施中,要不断细化上述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具体情形。
另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查处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示平台依法进行公示,在全社会营造约束违法失信的共治氛围。(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