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首次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到年限房屋必须进行“体检”
房屋安全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攸关民生。目前,常州存在大量年代久远、建筑标准低、失修失养较严重的房屋,加之不少业主房屋安全意识淡薄,随意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解决房屋安全管理“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等几大难题,日前,《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相比2004年出台的旧办法,新政首次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并建立房屋强制“体检”制度。
张敏
首次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
据常州市房管局改革与发展处处长丁兆春介绍,一直以来,老百姓在意识上总是认为房屋安全是政府的责任,只要发现房屋安全有问题首先就找政府。
新《办法》依照国家、省最新政策规定,首次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同时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丁兆春表示,希望通过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引导老百姓树立房屋安全使用的责任意识,更加科学、安全地使用房屋,同时促进房屋所有权人主动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建立房屋强制“体检”制度
相比旧办法,新《办法》另一大亮点便是建立房屋强制“体检”制度。据介绍,房屋和人一样,也有“生老病死”,一般普通住宅设计使用年限在50年左右。《办法》规定,遭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办法》第十八条提出,地基基础或者结构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后仍需继续使用的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主体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此后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当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此外针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