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教你用法律武器维权
2018-04-25 10:4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沈高轩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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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家庭暴力、校园欺凌以及性侵未成年人等问题日趋增多,暴露出众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严重危害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为充分发挥审判资源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社会作用,4月24日,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指导公众强化运用法律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

  案例1

  六旬妇女申请人身保护令

  要求男方迁居

  2018年2月底,一位年过六旬的妇女向无锡市梁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明确要求对方迁居。梁溪法院受理后,立刻启动绿色通道,72小时内审结此案。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反家暴迁居案。

  原来,该案中的老夫妻均已60多岁,1983年结婚,现与儿子共同生活,其间因琐事男方屡次动手打女方,还发生过三次报警。今年1月12日下午,女方外出聚餐后回家,男方因怀疑女方与异性有关系而动手殴打她,女方用双手护住头部,结果导致两臂双侧尺骨骨折,住院14天不敢回家住,儿子也担心再出事情,暂时将母亲安置在一敬老院,并对父亲保密母亲的下落。2月24日,女方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男方迁至夫妻共有的另一套房内居住。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是法律规定的措施之一,但具体如何操作并无相应规定。案件受理后,梁溪法院家事庭庭长何英迅速到当地派出所调取相关材料,并到敬老院看望了解女方的身心状况。随后,何英与民警、居委会社工共同至男方家中调查情况。见到法官后,男方跪求女方谅解,并表示事发时自己是酒后动手,现在后悔万分,何况又是高血压患者,单独居住夜晚无人在身边易发生风险,不同意迁居。

  ●以案说法

  经法官和民警耐心疏导后,男方愿意立即迁居。男方搬离后,法院立即发出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一、禁止男方殴打、辱骂、威胁、恐吓女方;二、禁止男方骚扰、跟踪女方,与女方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据统计,自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施行以来,至2018年3月底,江苏法院共发出人身保护令692件,有力维护了被侵害妇女的人身权益。

  案例2

  绝育母亲与老板前夫争孩子

  法院判归女方

  王某与妻子小莉2006年登记结婚。小莉因输卵管问题不能生育,后切除了双侧输卵管。二人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均未能成功怀孕。2012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他们仍想共同生育属于两人的子女,便以夫妻名义到上海一家诊疗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继续做试管婴儿并成功。2013年2月,小莉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生下儿子,并由小莉照顾。到临近100天时,王某将儿子带回抚养,2015年下半年上幼儿园。2017年3月,小莉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正在上学的儿子带走。

  为儿子的抚养问题,这对原夫妻发生纠纷,王某为此诉至法院。审理中,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王某称有自己的公司,在上海和苏州有房子;小莉称自己有固定住处,月收入在4000元左右。

  法院查明,王某与小莉离婚后,王某于2014年7月与付某再婚,也生育一子,后来因双方相处不睦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出生后,王某和小莉都有愿望想抚养孩子,从法律层面上,应认定原、被告所生之子是双方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上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在小莉已切除输卵管,无法正常生育,又无其他子女,王某再婚又生育了子女,故应优先考虑由小莉抚养较为适宜。据此,法院判决孩子由母亲小莉负责抚养。

  ●以案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所以,法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出发,判决孩子归其母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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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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