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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一调 要多还25万利息

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2017-07-28 08:49:00

  中国江苏网7月28日讯 最近,扬子晚报记者接到不少读者投诉,称利率的调整导致购房压力陡增,审批的折扣与最终放款时一比较,都要吓蒙了。记者昨天采访了一位投诉人了解了情况。另一方面,扬子晚报记者发现,最近首套房贷款上浮5%或10%基准利率已成主流,而部分银行已逐渐执行。

  实习生 郭美宏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冲 马祚波

  购房者投诉

  银行调整了贷款利率,

  我要多还25万利息!

  南京市民朱先生向扬子晚报记者反映,去年10月底自己在保利西江月买了一套房子,12月初某国有大行房贷部的工作人员到开发商售楼处收集了各种资料并签订了贷款协议。2017年2月份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银行已经将材料审批好了,等待放款。然而,这一等就是近3个月,到5月份时,朱先生关注到贷款利率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有些慌乱,于是去售楼处问开发商以及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银行贷款利率收紧,但还有9折优惠。然而7月初,朱先生突然接到银行电话表示要补充签署协议,执行基准利率。

  朱先生表示,银行已经早已完成9折利率的审批流程,7月份表示,没有及时下款的原因在于需要开发商签订有效合同后才能放款。朱先生认为,银行不按照审批的合同来执行,让自己损失惨重。“我贷款200万左右,30年要多还25万利息。”朱先生表示,不仅自己,其他人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很多人甚至都影响了正常的生活。

  “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也一直在跟业主进行沟通”,保利地产相关人士昨日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对于类似的风险,业内早有“预警”。在目前的楼市调控政策影响下,从去年底到今年上半年销售的不少楼盘,已经纷纷出现了类似情况。

  银行人士回应

  审批只是预合同,

  放款按照实际行情无可厚非

  昨天扬子晚报记者试图联系朱先生投诉的那家国有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已经处于无法接通状态。该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银行最终放款时间要以完成备案的合同案件为准,而且,审批合同只是预合同,实际放款以实际情况为准,此次是总行要求要按照当前基准利率执行,所以在执行方面经办人员无法做决定,一切要听从行里安排。

  另一家股份制银行的房贷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银行在放款时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在放贷额度充足的情况下,是按照较低的利率(或许是审批时候利率,或者是利率降低后的新利率)给客户,然而在贷款额度紧张时则说不准,可以按照审批时的预合同,也可以按照实际行情,都无可厚非。”该负责人表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额度有限需等待额度,以及合同无法及时备案,这些都会延长放款期限,带来读者所投诉的问题。“现在银行也遇到不少这样的投诉情况,但也没办法,只有合同备案了,才能防止一房两卖,这也是银行抵制风险的手段。”

  银行业内人士表示,未来房贷折扣利率上走还是下调都存在不确定性,随着银行的存贷款利率都逐渐走向市场化之后,未来不同银行存在贷款利率差异化会成为常态,购房者可以多比较,选择合适的银行,但这类投诉从理论上站不住脚。

  记者探访

  已有银行将首套房贷款利率

  上浮5%或10%

  从今年年初至今,银行对首套房的贷款利率可谓是每月一价,从9折、95折再到基准,每个月贷款利率都会发生小小的变化。近日,在南京某购房微信群里流传,“现在首套房贷款的基准利率也已成为历史”,并点出多家银行已上浮5%甚至10%,扬子晚报记者昨天采访20多家银行后发现,这种传言并不准确。

  扬子晚报记者以房贷者名义咨询了各家银行网点后了解到,现在银行之间对于首套房贷款的折扣利率相差很大(具体政策以各家网点实际答复贷款者为准)。根据网点的实际答复,目前,渤海银行、广州银行、民生银行等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邮储银行、工商银行等对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5%;而浦发银行和杭州银行表示,要看客户具体的征信情况以及客户资质,视情况上浮5%或10%,甚至不做类似业务。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当前,对首套房执行基准利率的银行占大多数,农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都执行基准利率,建设银行表示暂时执行基准利率,8月1日起可能会有变化。中信银行表示,虽然基本上执行基准利率,但主要还是看楼盘,与银行合作的楼盘是基准,对于一点合作关系都没有的楼盘或客户,可能会有较大的上浮空间。而徽商银行表示,购买理财的优质客户,可以在审批时先定95折,但最终的利率要参考放款时的市场行情。同时,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浙商银行、宁波银行以及恒丰银行,已经停止了房贷业务。

  业内人士

  耽误房源备案的情况短期内“无解”

  南京燕子矶新城一家楼盘的营销负责人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据他了解到的情况,当初买房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上,银行方面往往会留下“后手”,也就是说,会在具体的利率优惠折扣条款上,加上“一切以正式合同为准”,或是“根据市场、政策等情况进行调节”等内容,以规避自身的相关责任,买房人在此时的话语权相对较弱。

  “贷款利率优惠的收紧,不是一家银行的‘动作’,而是央行在两三个月前提出的具体要求,目的在于进一步遏制投机投资型炒房”,该人士称,而南京市的调控政策在执行时,会出现耽误房源备案的情况发生,短期内基本“无解”。据介绍,买房人在楼盘开盘时认购后,购房时间、签约时间、备案时间都会有记录,银行则是根据最终的备案时间才能下款,而何时备案则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

  ◎律师说法

  银行的做法

  符合相关规定

  针对读者投诉的情况,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了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涂勇律师表示,预合同是在正式合同之前签订的合同,又称定约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在价款、时间等方面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涂勇表示,预合同存在或然条款,即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不可抗拒力量如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情势变更所引起的或然条款的变更,而政策变化是或然条款的一种情形。

  涂勇律师表示,银行与购房者在定约合同中签订了9折约定后,在政策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正式合同与定约合同是一样的,而房贷政策、利率折扣等随着国家政策发生改变后,确实也会存在执行与预合同不一致的情形,由于政策具有未知以及不可控的特点,所以他认为,银行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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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缪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