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下月实施
本报讯(通讯员 黄仕军 罗震宇 记者 许震宁) 8月1日起,首部《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将施行。昨天上午,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制定背景、出台过程、框架内容及亮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宣东介绍,我市自1998年开始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近20年来,市委、市政府专门制定下发了多个指导和推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文件,对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有效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了解到,《条例》为群众带来了“四个扩大”: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把公民因婚姻纠纷、监护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情形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了不受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特困人群范围,比如,《条例》规定了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属于上述特困人群,比以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的范围有所扩大;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方式,《条例》规定,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和公证、司法鉴定都属于法律援助的方式;扩大了受援对象的类别,以往法律援助对象只涉及自然人,而此次《条例》把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均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从而实现了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向社会组织的延伸。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做出了“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上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规定。对此,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介绍,刑事法律援助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大利益,关系到个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条例》设立了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这一准入门槛,是因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均属于复杂疑难案件,需要具备相应刑事辩护能力的律师来完成辩护工作,保证案件受援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