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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补助新规8月施行 30天内搬迁至少奖励5万元

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仇惠栋   2017-06-23 09:40:00

  南京市政府22日公布《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新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针对此前出台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一个附加规定,在拆迁评估价之外,就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做出了明确,主要涉及提前搬家奖、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新规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为了鼓励更多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新规给出了很大幅度的奖励措施。如果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区人民政府还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规定详细列出征收住宅房屋时提前搬家奖的发放标准。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南京市政府要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如果向街道承租了门面房开店,结果遇到了拆迁,究竟如何分补偿款?这次的办法明确,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其他年限各按相应标准确定支付比例。

  扬子晚报记者仇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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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