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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不动产登记新规昨起实施 今后申请登记不再查婚否

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张毕荣   2017-06-02 10:41:00

  中国江苏网6月2日讯(记者张毕荣)6月1日起,为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登记行为,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时,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白蚁防治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根据苏州市国土局出台的规定,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以登记簿、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涉及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婚内“加减名”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的除外。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白蚁防治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企业类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而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要求对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进行公证。对于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当事人委托代办的,由代理人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当事人不需提供公证委托书,也不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对于共有不动产,一方共有人因死亡而由继承人继承,或因婚姻关系变化涉及离婚析产、增加共有人,或因遗失补证等提出登记申请,其他共有方(非继承人)在不改变其所占份额的前提下,也可参照前述做法委托代办,分别持证的需提供全部权属证书。对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自然人名下的成套商品住宅和房改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进行过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导致土地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房屋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现房屋登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自然人因买卖等原因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未委托代办申请登记的,因当事人境外学习、工作等特殊情形,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现场申请的,可分步现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即可先行预受理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应在约定期限内现场申请登记,转为正式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等预受理相关材料暂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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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