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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说谎 一男子被罚2万元
2021-03-24 10:06:00  来源:淮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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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员 赵德刚

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近日,在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高某因当庭罔顾事实作出虚假陈述,被罚款2万元。

据了解,在原告高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某起诉称,其实际出借给冯某13万元,双方约定利息1.4万元,扣除冯某已还的56900元,冯某仍需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合计87100元。为证明其主张,高某向法院出具了2019年9月1日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2019年9月18日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各一张。

冯某随后到庭称,对高某的诉请有异议,其实际仅借款7万元。2019年9月1日,他向高某借款5万元,加上1万元的利息,故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一张;同月18日他又向高某借款2万元,加上之前借的5万元,他出具了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但是未将原借条收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称其以现金方式向冯某交付了借款。但根据冯某举证,高某以转账方式向其交付了6万元。法院就高某陈述与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多次向高某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但其仍称其实际向冯某交付了借款13万元,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后法院经调查,双方在2020年8月曾因借款发生纠纷并报警,双方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均称实际借款金额为7万元。在证据面前,高某终于承认其利用冯某未及时收回借条的疏忽,在诉讼中弄虚作假。

鉴于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罔顾事实,故意虚增6万元借款,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当予以制裁。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根据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例,决定对高某罚款2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作虚假陈述等违反诚信的行为,既损害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一旦被确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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