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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外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民法典施行后淮安首案判了!
2021-01-12 10:26:00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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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终身没有婚娶的老人因为车祸不幸离世,他身后,留下了70.8万元的各类死亡赔偿款。老人的父母早已去世,兄弟四人中,只有二哥王向南健在,这70万余元该由王向南全部获得吗?

1月11日,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就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等问题作了审理。据了解,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我市涉及代位继承权的第一案。

■融媒体记者 潘晓晔 通讯员 王淑臣

2019年2月25日早上6点多,61岁的王向东骑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南路上行驶,在斜穿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郑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向东受伤,后虽经医院抢救,但王向东还是不幸去世了。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王向东去世后,他的二哥王向南和侄子王小天将郑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在民法典实施前,王向南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原告主体身份没有疑义,但是王小天作为死者已故三哥的儿子,是否适格原告主体存疑。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在审理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之一的王小天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郑某驾驶轿车与王向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向东死亡,王向东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王向东生前无配偶及子女,两个哥哥均先于其去世,因此侄子王小天作为其亡父的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其诉讼主体适格。

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因王向东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0万余元。经调解,最终在扣除了各项垫付费用后,王向东的二哥王向南获得390851.8元,侄子王小天获得25900.2元。

本案主审法官、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许曙芹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侄、甥。侄甥代位继承制度,“这样的法律规定,让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清晰,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不足。”许曙芹说,这样的规定与中华传统文化、法律协调一致,有利于社会形成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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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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