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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撞人,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2020-12-15 10:13:00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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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系A学校的在职教师,2019年11月1日,A学校安排王某去其他学校听课学习。王某骑电动车前往,途中与一行人发生刮撞,导致对方受伤,为此产生医疗费2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后双方在交警部门调解下,王某向行人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21000元。王某认为去其他学校学习是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学校则认为王某撞人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且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即使学校对外承担了用人单位责任,也享有追偿权。王某与A学校之间对于应该由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未协商一致,王某诉至法院,请求A学校承担赔偿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根据A学校的安排,去其他学校学习途中致他人损害,应认定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A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某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说明王某存在过失。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对王某向行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A学校按70%的比例向王某给付赔偿款。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是A学校的工作人员,根据学校的指示去学习途中造成他人受伤害,可以认定王某因为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应由用人单位A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王某存在一定过失,根据王某过失程度,酌定A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叶鸣)

标签:学校;赔偿;工作任务
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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